2012年起津籍孤儿月领1440元生活费 年满18周岁停发
天津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昨日(11月17日)制定了《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》,规定凡具有天津市户籍,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(或失踪)或查找不到父母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可领取基本生活费。其中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,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,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。“办法”2012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当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。1.年满18周岁,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;2.被依法收养,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;3.找到生父或生母的,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。4.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,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。
——2012年起津籍孤儿月领1440元生活费 年满18周岁停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