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
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,为充分利用热能,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,日前,天津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》。
据了解,根据《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》,开采地热的单位应承担回灌义务,并按照规划和开发利用方案实行回灌开采。1996年本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基岩热储回灌技术研究,于1998年取得了初步成果,建立了三种不同模式的回灌示范工程。多年来,市国土房管局积极推广地热井回灌模式(一采一灌),调整了地热井打井审批条件,确立了地热供暖项目必须回灌式开发的审批制度。目前本市已建成回灌系统66个,年回灌量817万立方米,单井回灌率达到90%以上,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。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规划,“十二五”期间本市对早期形成的地热开采单井完成补建18眼地热回灌井的目标,进一步提高本市的地热回灌量。
《通知》规定,本市地热探矿权人、采矿权人承担回灌开采义务,应当依据《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》、《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》以及地热回灌运行操作规程做好回灌工作。回灌应当保证原水水质并采取同层回灌,特殊情况下采取异层回灌的,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,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。
《通知》明确用于建筑供暖的新立地热探矿权采矿权,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协议时,应当按照《合同法》、《担保法》,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回灌保证义务。出让协议将约定,探矿权人、采矿权人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定金,开凿的地热开采井和回灌井全部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、建设方、施工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进行对井储量评价后,履约定金退还受让方。未按照出让协议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开凿回灌井的,由市国土房管局书面通知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,逾期仍不履行开凿回灌井义务的,履约定金不予退还,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,作为补打回灌井的补贴资金使用。
对早期形成的开采单井,《通知》规定,采矿权人要按照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补打回灌井,或进行地热井整合形成采灌系统(两眼相邻的地热开采单井整合为一采一灌),本市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。在限制开采区,经批准有回灌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承担周边地热开采单井的回灌义务。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用于供暖的地热开采单井,要在2015年前,完成补打回灌井工作或进行地热井整合,未按照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者进行资源整合的,不能实施回灌的,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处理。
此外,《通知》还规定,对进行回灌的采矿权人,按照《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和《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津价房地〔2005〕262号)的规定,享受回灌量部分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。
——天津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