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后天津地名不得使用生僻字、外文字符
“某某花园”、“某某庭苑”这样的名称经常被使用在商品住宅的命名中,今日,《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》出炉,对“花园”、“庭苑”等地名通名的使用作出详细规定,此外还规定,地名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、生僻字和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的字,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规定,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、更名及使用中,地名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。地名专名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,用字规范,词语简洁,含义健康。地名专名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或经常用于翻译外国地名、人名的字组成的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;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、外文字符、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(少数民族文字除外)。地名专名不得使用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亚洲”等词语,确需使用的,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。被城市道路分隔的建筑组团或非连体建筑应分别予以命名。地名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、生僻字和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的字。
根据规定,地名通名应名实相符,符合居民区及公共设施的性质、功能、形态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,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。常见的地名通名主要有“大厦”、“广场”、“花园”、“庄园”等,规定中对各地名同名都提出详细指标,其中,“大厦”为适用于单体或连体高层建筑,用于居住用途时层数应在10层以上(含本数),用于综合性建筑物时高度应在24米以上。“苑”适用于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。“家园、庭苑”适用于绿地率在35%以上的独立居住区。“花园、花苑”适用于绿地率在40%以上的独立居住区。“居、园、轩、坊、阁、庭、里、榭、邸、所、舍”等,适用于单体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区。“别墅、庄园”适用于绿地率在45%以上,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。“公寓”适用于公共设施性质,配套设施完善,提供高水准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的建筑物。“山庄”适用于绿地率在45%以上,依山而建的居住区等。
——今后天津地名不得使用生僻字、外文字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