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热期室温不应低于18摄氏度 附供热单位热线
从市供热办获悉,《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》于近期出台,并在今冬供热期开始开始实施。根据规定,供热期内系统正常运行状况下,将保证每天24小时安全、均衡、稳定供热,保证用热户室内温度达到《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》规定(18摄氏度)或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室内温度标准。同时,供热单位运行和维修人员,必须持有合格、有效的上岗证书,做到操作规范、熟练。
根据新的供热室内温度标准规定,在供热期内,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温度不应当低于18摄氏度。《规范》要求,供热单位应设立服务机构,公示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,公开报修、投诉电话,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,接受社会与用热户的监督。
同时,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,将事先向用热户逐一列出维修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消耗材料等清单,经用热户签字确认后实施。并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,开具正式发票,钱款、凭证、票据等。严格执行供热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热费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,严禁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。供热单位还将建立回访制度,跟踪了解用热户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效果,对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要继续落实。
——供热期室温不应低于18摄氏度 附供热单位热线